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1-20 浏览次数: 1912

有关高等医学(中医)院校:

    为贯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做好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培养和授予毕业生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现代化建设需要而确立的一种主要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的新的模式。各单位要以邓小平同志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在认真总结七年制办学经验的基础上,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调整和修订七年制教学计划,按照此办法改进和完善七年制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七年制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坚持基础理论与临床能力并重原则,正确处理基础教学与临床训练的关系,在打好比较宽厚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要加强临床能力的培养,既要树立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注重临床能力训练的意识和观念,又要充分注意发扬七年制的特点和优势。

    二、应优化培养过程,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精简课程讲授时间,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方法,加速实现教学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加强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为保证培养质量,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理顺关系,建立适应办好七年制的管理体制。各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七年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管理。

    四、为了有利于七年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各单位应在修订七年制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制订出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七年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于8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适当方式对《培养方案》进行检查。

    附件: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为贯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做好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培养和授予毕业生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根据七年制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实行“七年一贯,本硕融通,加强基础,注重素质,整体优化,面向临床”的培养方式。七年制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基本培养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崇高的理想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愿意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医学事业献身。

    2.具有较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较宽厚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坚实的基础医学理论,一定的预防医学知识和能力,系统的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适应21世纪医学科技竞争和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3.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并对实习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基本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另行制订)。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三、学位课程与理论知识学习

    学生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特别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七年制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即为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课程,此外,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要求,有选择地学习三门临床技能性课程作为学位课程的补充。

    七年制是本科教育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教学体系上的有机结合与融通,要通过优化整体课程结构,调整教学内容,正确处理好基础与专业,理论与实践,临床教学与科研训练等各方面的关系,实现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

    应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基础教学,坚持文理医结合,保证至少一年时间在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或理工大学学习公共基础课程。

    学生的基础外语水平应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大体相当,专业外语应能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文献。

    四、临床教学与临床能力训练

    在临床教学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方法和能力,要强化临床基本操作规范训练,并尽可能使学生早期接触临床。

    临床能力培养应贯穿在整个专业教学阶段。临床教学时间应达到4年,并逐科进行严格的考核和临床能力评定。要在加强通科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某一二级学科的专门培养和训练,并通过相应的临床能力考核。

    五、科研训练与学位论文

    科研素质和能力训练要贯穿在各个教学阶段,在基础教学阶段着重培养学生掌握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术。

    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经验为主,可以是临床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学生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六、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1.按照七年制培养方案完成全部课程学习,通过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轮转。

    3.完成学位论文。

    4.在学期间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医德医风良好。

    七、考核与学位授予

    1.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学生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生的临床科研能力。

    2.学位授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答辩委员会决议和临床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讨论、评定通过,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八、组织管理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高校,其临床医学专业(或中医学专业)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按本办法执行,口腔医学专业授予专业学位的办法另行制定。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进行评估,以保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质量。

    3.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