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0-04-20 浏览次数: 147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实行“七年一贯、本硕融通、加强基础、注重素质、整体优化、面向临床”的培养方式,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七年制学生指导教师属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为加强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力量,促进中、青年教师参与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巩固和发展学科建设工作,在实行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制的同时,建立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实行集体指导的制度。

二、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四条 七年制学生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必须符合学校关于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学术造诣较深,临床工作能力和指导带教能力强,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一级学科领域内相关二级学科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3.有丰富的临床教学工作经验,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者从事临床工作15年以上。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从事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5.近三年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其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1篇为国家核心期刊),或获得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一、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市卫生局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排名第一)。

6.近三年承担1项(及其以上)市级(及其以上)科研课题,并为该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三名)。

7.具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有协助本人指导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第五条 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临床专业学位导师遴选,七年制学生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原则上应参加全校临床专业学位导师统一遴选;因七年制人才培养工作特殊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教务处单独组织遴选,遵从以下遴选程序:

1.申请人申报、填表,提交相应材料。

2.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审核。

3.教务处审核。

4.专家评审组评审。

5.公示评审意见。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文件公布结果。

三、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条 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并在全过程中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后,根据所选的二级学科,双向选择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生志愿,认真研究、详细制定二级学科轮转计划及培养目标。强化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基本操作规范训练,指导其开展临床工作,并进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临床综合能力评定。

第八条 根据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加强对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临床分析思维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毕业时能够达到国务院学位办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和《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重视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科研素质的训练。指导和督促其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科研设计、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资料处理和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条 根据所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临床技能和学位论文等综合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申请论文答辩的具体意见,并对学位论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安排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的时间及有关事宜,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即将毕业的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去向提出建议,关心和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在指导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期间如短期外出等,应提前对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等有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若外出时间较长,应办理指导教师转接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不力,培养不认真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指导教师工作的应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

第十五条 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由指导教师和各相关学科领域内的专家和学术骨干组成,成员应涵盖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三级学科方向,每个学科指定1-2人。

第十六条 指导小组成员应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资历,同时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丰富的临床、科研、教学经验,同一指导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备副教授或副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的职责

1.指导小组成员与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实施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落实工作。

2.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二级学科轮转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和指导小组成员辅带制,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为学生指定轮转科室及轮转时间,指导小组成员按指导老师的要求和培养计划,对二级学科轮转学生所在三级学科的临床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3.指导小组成员(带教老师)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对轮转学生进行严格的出科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素养、日常诊疗及临床技能操作等。

4.协助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督促、审查七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临床训练、学位论文等项工作,并根据学位论文设计和临床工作情况提出需要强化的临床诊疗思维和技能训练,保证其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

5.根据所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临床技能和学位论文等综合情况,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解释权属于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