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9级七年制毕业生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20 浏览次数: 1069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进一步加强七年制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

量,根据《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对2009级七年制学生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办法如下:

一、抽检对象

凡申请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七年制本硕连

读研究生,均在本次抽检范围内,抽检比例为申请硕士学位的2009级七年制学生总数的20%

二、抽检程序

(一)被检名单从2009级学生中随机确定,教务处于201648日前公布被检学生名单。

(二)被抽检的学位论文作者须在2016425日前向教务处长学制医学教育办公室提交《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备案表》1份、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2份及《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书》2份。

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及评阅意见书须隐去学号、姓名、导师姓名,并在致谢、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栏目中隐去一切有可能识别论文来源的信息。

被抽但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可参加下一次的学位申请,但论文仍由教务处匿名送审。抽检对象的学位论文未经教务处送审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教务处委托2名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为期15天,评审结果通过教务处长学制网页公布(http://cxz.njmu.edu.cn/)。

三、对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等4种评审结论。如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

(一)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应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对于“修改后复审”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通过教务处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对于“不同意答辩”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重审。

(四)若七年制毕业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于评阅意见公布后1周内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申诉意见后1周内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由相关专业至少3位研究生导师组成)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审定。专家组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按专家组审定意见进入答辩程序或者进行复评。

四、注意事项

(一)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七年制毕业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二)进行复评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三)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批准。如答辩委员会决议与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不一致时,则按照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处理。

(四)七年制毕业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五)七年制毕业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六)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七)在七年制毕业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同一指导教师带教的毕业生如果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同意答辩”,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八)学位论文盲审费由教务处统一从七年制硕士研究生后2年经费中支出。进行“修改后复审”或申诉重审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

(九)对于未被抽检的论文,请各教学单位自行做好论文质量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1: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备案表.doc附件2: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书.doc附件3: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修改后复审意见书.doc附件4: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