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 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①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②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③将手机、呼机、小灵通等电子通讯器材带入考场,违反规定处于开机状态的。
2、考试过程中
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⑤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⑧未及时停止书写。
⑨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⑩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 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 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 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 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记录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手机等通信设备。
4、 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 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 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7、 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 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 对考试违纪行为:
1、 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 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 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 对考试作弊行为:
1、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 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 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 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 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