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在七年制学生中选拔培养科研型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1-20 浏览次数: 2635

    为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拓宽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渠道,改善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构建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培养体系;同时也为根据学生的兴趣、能力和发展潜质为学生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发展平台,根据生命科学和医学教育发展趋势,我校自2007年始,在临床(口腔)医学专业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以下简称七年制学生)中推荐、选拔优秀人才,实行科研型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培养。为规范该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拔培养对象

第一条 我校拥有正式学籍的七年制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攻读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1.思想品德端正,行为操守优良,热爱祖国,甘于奉献,具有追求真理、探索未知、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崇高理想;

2.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积极参加大学生课外科研活动、暑期科研训练;对于已发表研究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大学生专业知识技能或科技创新发明竞赛中获得优秀奖励者,应优先获得推荐;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4.学习勤奋,完成本科阶段全部课程学分,完成本科阶段通科实习,学习成绩优秀,临床技能考核优秀,主要课程考试无补考,符合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和国家或省计算机二级考试;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2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表彰。

第二章 推荐选拔

第二条 七年制学生攻读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名额指标来源于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指标。每年的选拔名额由校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七年制学生数量及其他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报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三条 学校每年在五年级七年制学生中开展推荐攻读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工作。推荐工作由教务处主持、相关二级学院配合,按录取名额的12比例推荐。

第四条 推荐与考核按下列办法操作:

1.由学校研究生处公布包括临床(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各二级学科的录取名额和导师名册,供给七年制学生选择;

2.七年制学生中符合条件者根据个人意愿和兴趣,一次性选择相应学科专业及其导师,填写《七年制学生攻读科研型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相应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和初审后报学工处审核汇总,并报教务处,确定面试考核名单;

4.教务处会同研究生处组织博士生导师及录取学院管理人员进行面试考试,并根据面试成绩形成推荐名单;

5.教务处公示获得攻读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推荐资格名单,如无异议,报研究生处;

6.本科阶段通科实习结束时因最后两轮出科考试或毕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而未能取得本科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或受到处分者,或出现身心健康问题者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录取

第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者先进入硕士阶段(连读过程第六年),主要完成补充学位课程和科研课题设计与开题,并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该阶段考核;以考核成绩作为最终录取依据;合格者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处主持录取工作,在第六年末组织相应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正式录取名单,上报省招生办批准。

第七条 该阶段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博士阶段培养,仍按硕士学位(临床专业学位)要求进行培养,进入二级学科轮转;须在第七年末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及其答辩,经审查合格者仍以七年制本硕连读学历毕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八条 七年制学生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连读过程第七年)后,由研究生处统一纳入全校博士生培养体系,按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统一要求进行培养;执行南京医科大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九条 培养工作按以下基本原则操作:

1.本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实施5+1+3分阶段培养;博士阶段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但不得少于三年;

2.硕博连读阶段按二级学科口径培养,并允许学生选择医学门类专业相关领域内二级学科作为主攻方向;

3.进入硕博连读的学生需要在一年试读期间(连读过程第六年)内补充完成“医学统计学”、“博士英语”、“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学科前沿及发展”、“生命科学实验技术”、“专业必修课”及“专业外语”等七门必修课和12个学分的选修课等学位课程;

4.选择临床(口腔)医学二级学科领域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级学科临床实践和博士学位论文;选择基础医学和预防医学二级学科领域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实践和博士学位论文;

5.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

6.进入硕博连读的学生毕业时必须达到我校科学学位博士授予条件方能获得博士学位;

7.七年制学生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可获得七年制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完成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后经审查合格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如其学位论文达不到我校科学学位型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科学学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