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 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 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 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 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
6、 既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 既未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
8、 结业学生。
第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校或校级以上表彰(有文字材料);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 双学位授予
双学位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位:
1、 已达到第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 第二专业学习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包括重新学习时间);
3、 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要求,符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对于无法取得第一专业学位或自愿放弃第二学位的双学位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前,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