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5+3”一体化学生中实施本科阶段全程导师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9 浏览次数: 3457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临床医学七年制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深化我校医学人才培养改革模式,构建高质量的“5+3”一体化培养体系,经研究,决定在“5+3”一体化学生中试行本科阶段全程导师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暂行)》(见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

2016916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不断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改革模式,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学生培养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5+3”一体化本科生中实施全程导师制,旨在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及专业学习的特点,以学生学业指导、科学研究训练和人生引导为核心,并针对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专业上的导向性和指导性服务。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性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导师的考核、评优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分为基础阶段导师和临床阶段导师,聘期分别为3年和2年。基础阶段导师指导对象为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的本科生,由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药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临床阶段导师指导对象为大学四、五年级的本科生,由学生见习所在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系(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开展。

 

三、导师聘任条件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受过各类处分的教师当年及下一年度不能聘为本科生导师。

第七条治学严谨、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5+3” 一体化培养体系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信息;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在职教师(含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师)。

 

四、导师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九条本科生导师的职责是:

(一)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引导教育学生,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建立大学目标。

(二)熟悉教学管理规定和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根据每位学生的不同特点,在学习内容、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制定学习目标。

(三)向学生介绍专业的内容、方向、校(院)特色优势、发展趋势、卫生政策等,教育学生端正专业思想,规划职业生涯,明确职业目标。

(四)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化视野,树立成才目标。

第十条本科生导师的工作内容是:

(一)基础阶段导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对学生进行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学业指导;指导学生建立合适的大学目标规划;指导学生开展基础阶段科研训练,掌握基本的科研设计、统计分析等技能。

(二)临床阶段导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的学业指导;对学生的临床实践基本技能进行指导和考察;进行专业深造、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学生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要求是:

(一)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和学生见面,每月对学生的指导不少于1次,平时要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每学期能参加1-2次学生活动,建立导师与学生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有效渠道。

(二)将个别交流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既可以通过谈话、组织讨论形式,也可以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实践训练、技能提升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三)做好导师指导工作记录和学期总结,客观评价学生学期表现提出指导意见,完成《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制评价考核记录手册》。

五、导师聘任流程与管理

第十二条导师聘任采取教师自荐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学院负责组织导师申报工作,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教务处建立“导师信息库”,将核准的导师信息纳入“导师信息库”,供学生了解和选择。

第十四条教务处按照双向原则,组织学生、导师双选工作。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兴趣和发展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导师聘任工作在每学年开学4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1次。考核标准由教务处制定,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学院负责。导师的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一般为导师总数的20%,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和表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下一学年度不再聘为导师。

第十六条导师指导费用按每生每学年20学时工作量(800/学年)发放。

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本科生导师制面向全体“5+3一体化本科生。

第十八条学生的要求是: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三)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在学院、学系(教研室)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在科研训练中要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四)本科生每学期选修课计划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五)评先评优等工作应听取导师意见。

(六)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每学期要完成一篇阶段性小结,大

三结束前完成基础科研训练综述和科研设计各一篇;大五结束前完成临床科研训练综述和科研设计各一篇。

(七)认真填写《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本科生导师制评价考核记录手册》,每学年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八)学期末导师根据考核表的要求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打分和书面评语。对考核不合格者,将于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