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保证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
第三条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基本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对病员充满爱心,耐心细致,服务态度和蔼礼貌,责任心强,懂得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医学法学等相关的基本知识,并能运用于临床实践,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及较强的敬业精神。
4、完成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所学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5、必须已经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6、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3年,经过并完成二级学科的轮转训练,通过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
7、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完成1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及1篇相关文献综述并通过答辩。
8、掌握1门外国语,公共英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具有较熟练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毕业时因未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而未获得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硕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
9、在学期间品行表现良好。
第四条 学位课程原国家教委(88)教高二字055号文所规定的七年制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为申请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课程。课程目录及课程等级、学时、学分按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条技能考核学生毕业前须通过临床技能考核。二级学院按临床二级学科组织临床技能考核小组。临床技能考核小组应由各学科或相关学科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内容:
1、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包括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书写住院病历,诊断,
治疗等)。
2、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如手术科室的常见手术、非手术科室的各种诊断性检查等。
具体内容与要求按教育部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技能考核大纲执行。
按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培养者,不进行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但须通过通科临床实习技能考核和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其他考核。
第六条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疑难病例分析、临床实验研究、临床回顾性研究、临床治疗学研究或临床诊断检查技术改进等,论文后均应附有1篇相关文献综述。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审查
凡二级学科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已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者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七年制学生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课程、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临床技能考核成绩及学位论文进行逐一审查,同时将学位论文送三位专家评阅。再根据审查结果和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在1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凡通过审查、已被接受申请的学生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临床技能考核小组的专家也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通过临床技能考核的七年制学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对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位授予
完成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并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有关申请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教务处初步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申请人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